(2017)鲁0211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1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住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蕙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其租住的办公室内,容留王某一同吸食冰毒一次;2、2015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其租住的办公室内,容留王某一同吸食冰毒一次;3、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的别克凯越轿车上,容留王某一同吸食冰毒一次;4、2017年1月初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的别克凯越轿车上,容留王某一同吸食冰毒一次;5、2016年12月底、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其租房处,容留王某一同吸食冰毒一次;6、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其租房处,容留王某一同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共计6次6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刘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在办理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时,于2017年4月6日在青岛市李沧区刘某某租房处找到刘某某,民警向刘某某送达《询问通知书》后,刘某某主动配合民警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经询问,刘某某主动供述曾多次在其租住的办公室、租房处、其驾驶的轿车上容留王某吸毒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6日,办案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刘某某、鞠某,鞠某供述称其与刘某某吸食的毒品是鞠某联系一个叫王某的朋友帮忙购买的,鞠某还供称王某买到毒品后时刘某某开车拉着鞠某找王某取得毒品,刘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2017年4月7日刘某某被刑拘后,刘某某主动要求立功,并请求与其妻子鞠某见面,由刘某某做鞠某的工作,让鞠某协助民警抓获王某。经刘某某做工作,鞠某表示同意。2017年5月9日晚,鞠某带领办案民警在青岛市振华路西流庄大集抓获王某。2017年5月10日,王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后王某又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7年5月19日,王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后该局以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及王某向鞠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向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对王某进行逮捕,2017年6月13日,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证实刘某某的身份情况;证人鞠某、王某的证言及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王某、刘某某、鞠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在案予以佐证;辨认照片证实刘某某、鞠某辨认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轿车的情况;房屋租赁合同、收条证实刘某某租房情况;证明及车辆登记信息证实刘某某用来容留他人吸毒的车辆情况;说明证实案卷中的“青岛市普集路普集新区小区”实际为“青岛市普集路普吉新区小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经检测刘某某尿液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逮捕证证实刘某某的立功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本案在量刑中酌情予以考虑。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某某举报王某贩卖毒品,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公安机关已将王某执行逮捕,刘某某的行为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栾 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梦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