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799号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55号19幢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3079438B。法定代理人:周阳,经理。被告:徐波,男,199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