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20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卫玲丹审 判 员 刘保荣人民陪审员 边 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