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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207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卫玲丹审 判 员  刘保荣人民陪审员  边 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