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赖健忠、甘晓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健忠,甘晓静,王献龙,邵翠芹,徐毅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健忠,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晓静,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恒超,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献龙,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翠芹,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毅菲,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赖健忠、甘晓静因与被上诉人王献龙、被上诉人邵翠芹、被上诉人徐毅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健忠、甘晓静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赖健忠、甘晓静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健忠、甘晓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赖健忠、甘晓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