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某、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申某,女,汉族,2002年8月19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申请执行人申某申请执行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峰民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更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