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6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某、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申某,女,汉族,2002年8月19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申请执行人申某申请执行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峰民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更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