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同超与陈效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超,陈效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501号原告:孙同超,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陈效海,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同超与被告陈效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同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封,并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为13616023900270960954)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同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效海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