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荣娟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娟,张欢,张友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199号原告吴荣娟,女,汉族,1959年10月19日生人,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欢,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生人,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张友成,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生人,住所地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荣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收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崔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