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慧玲、武汉武大校园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慧玲,武汉武大校园文化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234-4号申请执行人:胡慧玲,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武大校园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法定代表人:张澜,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5)鄂武昌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武大校园文化礼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库存商品:金钥匙551个、楼模10个、小黄碟103个、桥盘660个。现因申请执行人胡慧玲与被执行人武汉武大校园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武大校园文化礼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库存商品:金钥匙551个、楼模10个、小黄碟103个、桥盘660个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