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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汉羽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平,张汉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96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平,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随州市。被执行人:张汉羽,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随县。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16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城乡华懋15层。负责人张丽华,经理。刘金平申请执行张汉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金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5500元,要求被执行人张汉羽支付赔偿款170258.29元、案件受理费218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将5500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汉羽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汉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金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汉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刘金平申请执行的要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5500元,要求被执行人张汉羽支付赔偿款170258.29元、案件受理费2187元,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给付5500元,尚余被执行人张汉羽应支付得赔偿款170258.29元、案件受理费218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汉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金平HH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张汉羽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张汉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金平HH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金平HH发现被执行人张汉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