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智源科教印刷厂与浙江武荣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智源科教印刷厂,浙江武荣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746号原告:温州市龙湾智源科教印刷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八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2544758239。法定代表人:项天蚒。被告:浙江武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十六路558号办公室5楼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3000025539。法定代表人:徐武荣。原告温州市龙湾智源科教印刷厂为与被告浙江武荣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小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被告浙江武荣阀门有限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名称“浙江武荣阀门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已工商登记注销,相应的名称已不具备诉讼法上被告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州市龙湾知源科教印刷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忠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