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米进万与蒋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进万,蒋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71号原告:米进万,被告:蒋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米进万诉被告蒋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米进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进万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进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米进万负担。审判员 王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