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米进万与蒋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进万,蒋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71号原告:米进万,被告:蒋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米进万诉被告蒋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米进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进万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进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米进万负担。审判员  王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