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8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安联讯科技有限公司、李奇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安联讯科技有限公司,李奇峰,马秧玲,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兴业银行大厦*楼***楼***楼。负责人:郭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雪,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枫,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联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二工业区大埔工业园*栋第*层西。法定代表人:李奇峰。被执行人:李奇峰,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马秧玲,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北区*****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何青波。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联讯科技有限公司、李奇峰、马秧玲、深圳市中控电气有限公司授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67464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深盐法立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轮候查封了涉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联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梧桐山道××碧海花园××楼××、××、××、32D(房产证号分别为70××14、70××15、70××13、70××43)。经查,上述房产已由宝安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案号为(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90号,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769号。经得宝安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2016年9月13日,该评估公司作出中评报字[2016]第(房)A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分别为:32A房产为2824765元、32B房产为2813582元、32C房产为2944821元、32D房产为2805359元。评估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说明,32A与32B、32C与32D已分别打通各作为整体使用,两套双拼房不可独立分割使用。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就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后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起拍价分别:32A和32B为4000000元、32C和32D为4100000元。在2017年6月17日进行的拍卖中,32A和32B房产由竞买人胡晓云(身份证号)以4440000元竞得;在2017年6月24日进行的拍卖中,32C和32D房产由竞买人广州市兆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07213100X2)以4100000元竞得。上述拍卖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息及仲裁费等人民币7261161.82元、评估费15000元、网拍费4000元、执行费63780.81元,余款1196057.37元本院依法划付房产首封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769号案件。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称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9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9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