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贾言双与薛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言双,薛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696号原告:贾言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胜利塑胶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区。被告:薛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采油厂特车准备大队职工,住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岭,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言双与被告薛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贾言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3800元;2.本案的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6日,在他人的诱导下,原告随他人乘车来到河北燕郊。在河北燕郊居住的两天时间里,多人向原告进行连续的讲课灌输。宣称:2013年上半年,被告等人在河北燕郊成立”胜利民间互助理财商会”。商会的性���具有国家背景,当地政府支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只要投入资金49800元,就可成为该商会的会员。同时商会的主管人员一再强调:交纳的现金不是投资,是投入,投资是有风险的,投入是没有任何风险的。投入资金后,商会按照一定的运作规则,经过两年左右时间的运作,入会人员就能获得倍增的收益。2014年12月29日,原告交给被告现金49800元,加入了所谓的”胜利民间互助理财商会”。通过近两年来的重点观察及深入了解,原告认识到该商会少数人员利用所谓的商会做为平台,采取欺骗手段,把人叫来。采用讲课洗脑的方式,引诱人员加入其中,进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原告得知真相后,要求被告返还所交款项。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于2017年3月和5月,返还原告现金19000元。另外,2015年1月25日被告已给付的7000元,共计支付原告现金26000元。时至���日,被告尚欠原告现金23800元。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若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加入的所谓的”胜利民间互助理财商会”是通过发展下线交纳投资来获利,明显具有传销性质,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言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