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韦作木与莫鸿杰、李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作木,莫鸿杰,李瑞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275号原告:韦作木,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告:莫鸿杰,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现住广西柳州市。被告:李瑞江,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韦作木与被告莫鸿杰、李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作木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韦作木负担。审 判 长 黄 颖人民陪审员 杨 恂人民陪审员 周祖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优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