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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钟平滥伐林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536号被执行人:钟平,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钟平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钟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平存款六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