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钟平滥伐林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536号被执行人:钟平,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钟平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钟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平存款六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