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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周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异31号申请人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庆有。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5楼。清算组负责人周保东。被执行人周东辉,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将(2017)鄂0104民初1564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因此请求将债权受让人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公证文书、公告等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鄂0104民初156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案号(2017)鄂0104执1066号。同时查明: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将本院(2017)鄂0104民初1564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周东辉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7年5月9日,双方就债权转让协议事项在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文号(2017)鄂琴台内证字第14946号。同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债务人周东辉。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富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周东辉的义务,且转让事项通过了公证程序证明其合法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武汉硚口天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为(2017)鄂0104执1066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志芬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彭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