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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与湖北力兴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张耀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湖北力兴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张耀华,张恒,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548003XH负责人:胡建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力兴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2493545K。法定代表人:尹的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耀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恒,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西湖一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8094828-0。法定代表人:徐久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02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力兴现代农业物流有限公司、张耀华、张恒、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冈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4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