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文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张文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田信东,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文芳,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再审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文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已与被申请人张文芳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