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金红与成先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红,成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红,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成先红,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成先红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先红在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金红借款7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成先红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成先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金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成先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金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