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谷城县东方嘉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163号原告:刘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1766610.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刘某甲到某公司从事传菜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每月1600元。同年11月21日,刘某甲乘坐五楼电梯坠落入二楼轿厢顶部,被送入谷城县中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1、弥漫性轴索损伤;2、左侧额、颞叶、右侧基底节区及顶叶脑挫伤;3、颅底骨折;4、蛛网膜下腔出血;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6、左3-12肋骨多发性骨折;7、左侧血气胸;8、左侧膝关节脱位;9、左肾挫伤;10、腰1-4左侧横突骨折;11、腹腔积液。住院治疗20天后转入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1天后,又转入谷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3天。刘某甲共住院治疗284天,花去医疗费30余万元,某公司支付10余万元后拒不支付后期医疗费。刘某甲现生活不能自理,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本院经审查认��,原告刘某甲受伤后于2016年3月18日向谷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尽快解决当前所需医疗费。2016年4月5日,谷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谷劳人仲裁字(2016)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刘某甲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二、建议被申请人某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解决申请人刘某甲当前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原、被告间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本案已经受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剑峰审判员 朱正东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君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