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方伟、马琼岚与周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马琼岚,周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825号原告:方伟,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马琼岚,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周煜,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原告方伟、马琼岚诉被告周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方伟、马琼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方伟、马琼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伟、马琼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方伟、马琼岚负担。审判员 龚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甄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