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简孝武、刘玉芝与被执行人巫军、郭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孝武,刘玉芝,巫军,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简孝武,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下关区,现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刘玉芝,女,1975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巫军,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郭霞,女,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简孝武、刘玉芝与巫军、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做出(2016)苏0111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巫军、郭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简孝武、刘玉芝人民币297500元;案件受理费5762元,由被告巫军、郭霞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巫军、郭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简孝武、刘玉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巫军、郭霞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其账户已被本案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326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巫军、郭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111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巫军、郭霞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其账户已被本案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326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巫军、郭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审 判 员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