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淄博曙光尧舜化工有限公司与联盛纸业(龙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曙光尧舜化工有限公司,联盛纸业(龙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42号之一原告:淄博曙光尧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372293797。法定代表人:薛勇。被告:联盛纸业(龙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凤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75947589。法定代表人:陈家育。本院审理原告淄博曙光尧舜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联盛纸业(龙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淄博曙光尧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曙光尧舜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曙光尧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财产保全费2447元,由原告淄博曙光尧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安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