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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福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0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福华,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抓获,同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福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福华伙同徐某(已判刑)于2017年3月11日2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南湖瑞安街,将杨某停放在此的鄂A×××××越野车车窗砸破,盗走车内的天外楼牌白酒5瓶(价值人民币1004元)及白云边牌白酒6瓶(价值人民币2040元)。当日23时许,被告人万福华伙同徐某又至本市武昌区南湖雅安街蓝湖医院门前,砸破彭某某停放在此的鄂A×××××越野车车窗,盗走车内的黄鹤楼牌1916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万福华于2017年5月1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被盗烟酒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福华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之间进行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万福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福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