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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田锦安、谭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锦安,谭露,谭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75号申请人田锦安,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土家族,住恩施市。申请人谭露,女,生于1974年6月6日,土家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谭志琼,女,生于1969年9月19日,土家族,住恩施市。申请人田锦安、谭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谭志琼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谭志琼、李瑞银(系谭志琼之夫,已去世)所有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锦安、谭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谭志琼、李瑞银名下的位于恩施市小渡船航大商城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恩市私XXX号。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谭志琼、李瑞银名下的位于恩施市航空路二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恩市私XXX号。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