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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雁与被执行人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雁,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闫雁,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王波,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受理﹝2017﹞黑02**执72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7﹞黑0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闫雁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