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雁与被执行人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雁,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闫雁,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王波,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受理﹝2017﹞黑02**执72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7﹞黑0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闫雁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