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190王红与晁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晁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晁岱春,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晁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苏0322民初6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晁岱春欠原告王红借款309000元,于2016年12月10日前偿还9000元,剩余借款自2017年1月起于每月28日前偿还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被告晁岱春如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原告王红有权就剩余未偿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计2968元,由被告晁岱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311968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2、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查封了登记在晁岱春名下的位于沛县东风西路北侧XX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政:000XXXX0),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了其他财产情况。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晁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