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16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尹娜、刘保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娜,刘保全,宫玉娟,张文清,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6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尹娜,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嘉祥县。被执行人:刘保全,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宫玉娟,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张文清,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王文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娜与被执行人刘保全、宫玉娟、张文清、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娜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