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X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那,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646号原告:王露那,女,住吉林省靖宇县。法定代理人:丁云燕,女,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XX,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王露那与被告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露那及其法定代理人丁云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露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XX从2017年2月份起每月支付王露那抚养费1500元。事实与理由:丁云燕与XX于2015年7月22日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王露那由丁云燕抚养。2015年11月9日,XX起诉丁云燕要求变更抚养权,丁云燕每月支付抚养费。因XX不尽抚养义务,王露那找到丁云燕要求跟母亲一起生活,2017年1月18日,经过靖宇县人民法院调解,王露那随母亲丁云燕一起生活,XX不承担抚养费。但是至今,XX还住着当时离婚时约定给王露那的楼房,但却没有尽过抚养义务,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随着王露那上学、补习及生活费用的不断提高,现要求XX给付抚养费。XX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丁云燕与XX于2015年7月22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夫妻共有财产楼房归王露那所有。2017年1月18日,经过靖宇县人民法院调解,王露那跟母亲丁云燕一起生活。但约定给王露那的房屋至今由XX居住,并且XX一直没有给付抚养费,也未尽过抚养义务。丁云燕分期付款购买的楼房,每月向银行还款1300元。丁云燕无固定工作,每月打工工资收入2000元左右。王露那今年11周岁。本院认为,本案是抚养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丁云燕与XX离婚时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虽未约定抚养费,但是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现王露那请求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丁云燕无固定工作,为了给王露那提供稳定住所购买的楼房需要还房贷,王露那还需要补课和学习特长班,丁云燕经济压力较大,本院酌定XX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2017年2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王露那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王露那大学毕业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煜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