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王解诚、XX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王解诚,XX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084号原告:王和平,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王解诚,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XX斌,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诉被告王解诚、XX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平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解诚、XX斌价值9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平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过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解诚、XX斌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树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