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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燕国昌与燕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国昌,燕朝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627号之一原告:燕国昌,男,193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世权,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燕朝江,男,1973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燕国昌与被告燕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燕国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燕国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燕国昌负担。审 判 长  周勇人民陪审员  桂伟人民陪审员  黄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