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燕国昌与燕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国昌,燕朝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627号之一原告:燕国昌,男,193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世权,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燕朝江,男,1973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燕国昌与被告燕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燕国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燕国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燕国昌负担。审 判 长 周勇人民陪审员 桂伟人民陪审员 黄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