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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潘燕东与中山市海弗来照明电器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燕东,中山市海弗来照明电器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920号原告:潘燕东,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告:中山市海弗来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三路*号*幢首层第1卡。投资人:程有财。该厂投资人。原告潘燕东与被告中山市海弗来照明电器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燕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海弗来照明电器厂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燕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燕东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海弗来照明电器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潘燕东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