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金帆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金帆物资有限公司,余姚市顺和物资有限公司,严建明,俞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87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0095-8。代表人:宋春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玉立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6451531-1。法定代表人:严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姚市顺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299号。组织机构代码:25618142-3。法定代表人:俞娥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严建明,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余姚市金帆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俞娥芬,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余姚市顺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低塘街道镆剑山村剑山6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202192069。被执行人余姚市顺和物资有限公司、俞娥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明,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余姚市金帆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低塘街道镆剑山村剑山6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8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281执4878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顺和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299号3幢5-4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9)第0131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