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胡金康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胡金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大有乡虎岗。法定代表人:李绍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加松,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系该公司厂长。被执行人:胡金康,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金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胡金康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29661元,分六期支付,于2015年9月10日支付5000元,2015年10月10日支付5000元,2015年11月10日支付5000元,2015年12月10日支付5000元,2016年1月10日支付5000元,2016年2月10日支付4661元。如果被执行人能按上述期限内支付款项,本案受理费7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否则,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胡金康拒不按照上述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广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