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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宝库犯盗窃罪刑事一案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宝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宝库,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小学二年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宝库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宝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范宝库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乘坐客车到黑龙江省密山市,将被害人孟某散放在大地的八头黄牛,沿大地赶回七台河家中,后雇佣货车将被盗八头牛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售卖。经鉴定,被盗八头黄牛价值人民币77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八头黄牛予以扣押,并返还给孟某。范宝库于2017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七台河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宝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八头黄牛、七台河市出租站点及出租站点黑XX车辆照片;书证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范宝库正侧面照片、范宝库话单、拉牛司机王某手机内容照片、密山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董某、张某、王某、范某、吕某、夏某、程某、赵某1、赵某2、姜某证言;被害人孟某陈述;被告人范宝库供述和辩解;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黄牛价格鉴定结论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宝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范宝库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宝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苑司新人民陪审员 栾鹏& # xB;人民陪审员 房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佟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