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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刑初622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系黄岛区泊里镇封家庄村主任,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2008年5月22日因犯非法占用耕地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6月11日被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张宏坤、杨明,山东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惠芳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人民陪审员  单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