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青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青水,毛顺富,沈玉莲,沈玉财,沈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坤,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系该行员工,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林青水,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顺富,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沈玉莲,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沈玉财,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沈玉飞,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青水、毛顺富、沈玉莲、沈玉财、沈玉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林青水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毛顺富、沈玉莲、沈玉财、沈玉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毛顺富银行存款共计15367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4400元,支付给申请人10967元。现被执行人林青水、毛顺富、沈玉莲、沈玉财、沈玉飞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沈玉飞在本院系系列案件,其名下的浙H×××××汽车被本院另案查封,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另经查询被执行人仅少量存款,无商品房、车辆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以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