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冬梅、余某某、姚玲、刘小军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冬梅,余某某,姚玲,刘小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冬梅,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系受害人余继军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200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余继军之女。法定代理人:贺冬梅,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系余梓瑜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玲,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余继军之母。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裕、高峰,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军,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榆林市榆阳区(六小隔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冬梅、余某某、姚玲、刘小军因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冬梅、余某某、姚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小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忠东审 判 员 白吉恩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