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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冬梅、余某某、姚玲、刘小军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冬梅,余某某,姚玲,刘小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冬梅,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系受害人余继军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200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余继军之女。法定代理人:贺冬梅,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系余梓瑜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玲,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余继军之母。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裕、高峰,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军,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榆林市榆阳区(六小隔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冬梅、余某某、姚玲、刘小军因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冬梅、余某某、姚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小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忠东审 判 员  白吉恩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