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城支行、张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城支行,张曙,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白玲。委托代理人:吴萌、孟尊。被执行人张曙,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叶青,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城支行人民币1017978.8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2579.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曙、叶青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6幢1单元22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