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顾玲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顾玲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3062号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万顺小区1号楼南幢401室10号店铺。代表人:赵亚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仙,该公司职员。被告:顾玲剑,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爱立诚湖州公司)与被告顾玲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宏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立诚湖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玲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爱立诚湖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判令被告顾玲剑立即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6696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及逾期滞纳金733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顾玲剑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逾期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其余诉请不变。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系南浔镇玫瑰半岛花园小区15幢二单元1703室、1704室的业主,原告系湖州南浔平程房地产有限公司选聘的负责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6696元,原告向被告催讨未着。被告顾玲剑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本院认为,原告爱立诚湖州公司已经履行了对玫瑰半岛花园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的义务,而被告顾玲剑作为玫瑰半岛花园的业主,一直拖延缴纳物业管理费,显属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了逾期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是其自己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顾玲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6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爱立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顾玲剑负担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邵宏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