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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垫江县国体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陈其彬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陈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7428575998。负责人夏育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欣、唐政,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其彬,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国土房管决定[2016]2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为:陈其彬的房屋座落在垫江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牡丹湖片区)征地拆迁范围内,属征地拆迁对象。该项目用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1〕747号)批准依法征收,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垫江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牡丹湖片区)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垫江府〔2012〕173号)批准实施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由于陈其彬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手续,拆除房屋,依法履行拆迁义务,拒不交出被征收���地。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垫国土房管决定[2016]2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垫江县桂阳街道西湖居委5组已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并交出被征收土地。该决定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土地行政���管部门,对已被依法征收而拒不交出的土地,有权责令限期交出。被申请人陈其彬的房屋座落在依法批准的征地范围内,属拆迁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陈其彬未搬迁房屋交出土地,其行为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垫国土房管决定[2016]2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德彬人民陪审员  杨 周人民陪审员  龚万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