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特木其乐与青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89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特木其乐诉被告青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5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524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青泉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泉承担。”审 判 长 李玉静审 判 员 吕 弢人民陪审员 姚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伙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