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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27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永生申请执行白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生,白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7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永生,男,汉族,1963年8月24年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四,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徐永胜与被执行人白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执字第27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白四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股金及分红款现因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白四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股金及分红款。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蔺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