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唐金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彩凤,女,汉族,1987年2月23号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长沙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764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沙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764号裁决即长沙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