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建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建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34号罪犯郑建平,男,1986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5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2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6日交付福州监狱执行改造,后于2010年6月11日调入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榕刑执字第86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3次。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执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6000元。(电子票号:2659165)。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建平减去自被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