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870号被告人肖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87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霖,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霖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霖系吸毒人员,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进行盗窃电动车电瓶。1、2017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肖霖窜至本市未央区三桥某广场伺机盗窃,后在该广场A/B区通道之间,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宋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电瓶盗走,销赃后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超威牌电瓶价值480元。2、2017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肖霖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未央区某小区伺机盗窃,后在该小区5号楼4单元楼下,二人趁四周无人之机,将高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销赃后伙分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天能牌电瓶价值600元。3、2017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肖霖伙同张某窜至本市未央区建章路某小区9号楼下伺机盗窃,二被告人趁四周无人之机,将付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销赃后伙分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天能牌电瓶价值320元。4、2017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肖霖窜至本市未央区双拥路口西侧某银行门口伺机盗窃,后趁四周无人之机,将陈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销赃后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雅马哈牌电瓶价值300元。5、2017年4月13日中午,被告人肖霖窜至本市未央区三桥某小区内伺机盗窃,后在该小区1号楼3单元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将陈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销赃后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超威牌电瓶价值400元。6、2017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肖霖窜至本市未央区三桥“启航时代”广场某饭店门口伺机盗窃,后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谢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销赃后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天能牌电瓶价值280元。7、2017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肖霖伙同张某窜至本市未央区建章路某办公楼下伺机盗窃,后二人趁四周无人之机,将李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电瓶盗走,销赃后伙分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超威牌电瓶价值500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肖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购买票据、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人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肖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仍不思悔改,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肖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追回的部分涉案电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后被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