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强初与被告湖南中诚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普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初,湖南中诚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普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712号原告罗强初。委托代理人唐忠华,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诚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友龙,总经理。被告湖南普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友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强初与被告湖南中诚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普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强初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伍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丹附:裁定书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