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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华与齐全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齐全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899号原告:高华,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齐全朋,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与被告齐全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全朋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高华负担。审判员  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