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武小亮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049号之一被执行人:武小亮,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武小亮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刑初字第03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至7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并根据查询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69元,并上缴国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并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将扣划的银行存款上缴国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