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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钟礼敏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钟礼敏,张征干,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09-1号。负责人:唐爱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钟礼敏,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张征干,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吴建华,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与钟礼敏、张征干、吴建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5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自: